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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调 夫妻双方最多可贷70万!

  • 楼事热点
  • 2020-06-28 16:06
  • 100616
  • 责任编辑:徐州事长
刚刚!最新的消息来了,徐州公积金额度已经上调!

刚刚!最新的消息来了,徐州公积金额度已经上调!

有购房者在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提问了关于贷款额度的问题,官方回复:贷款额度双方最多70万,单方最多50万!具体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缴存基数)、房价、年限、提取额、留存额、征信报告等综合测算

而之前徐州的公积金贷款个人最多是40万;夫妻双方最多50万!

此外,徐州市已从6月24日起,开始实施最新公积金提取政策:

  • 取消“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政策。

  • 取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政策。

  • 将“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继续正常缴存的”提取政策调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政策,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

  • 优化拆迁安置提取业务流程,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须开发企业持有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备案环节。

  • 购买本市小面积或低总价二手房提取业务,前台工作人员按正常业务流程直接办理,提取管理处不再审批。

政策解读

调整背景: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对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调整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提取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调整内容及其他政策调整说明:

(一)大病、低保特困提取

取消第五条第八款: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取消第九条第十七款: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发票、单位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

取消第十五条:大病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患者近一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总额。

取消第十九条: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取消第五条第九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取消第九条第十八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发放的家庭特困证。

 调整说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不包括以上提取情形。国家审计署于2019年对江苏省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明确提出以上两类提取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范围,要求各地对照检查整改。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储金,具有专款专用属性,大病有医保政策,低保有民政和工会等部门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二)离职提取

1、第五条第七款“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继续正常缴存的”。

调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第九条第十六款“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须及时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封存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

调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取消第二十九条: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扣划转移的暂存代理户,在提取时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调整说明:

原提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人为停缴封存半年,将公积金提取后继续缴存的现象。国家审计署专项审计报告中明确将该类问题列入整改范围,要求各市举一反三,全面整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的提取范围执行。

(三)优化住房提取流程

1、第九条第七款“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开发企业等部门已在提取管理处或管理部进行提取资料备案”,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调整为:“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小面积低总价二手房提取业务,取消上报审批流程,前台工作人员按正常业务流程直接办理。

 调整说明:

为了给职工提供便利,减少办事跑路次数,取消开发公司提取备案环节,职工持购房材料可随时办理。同时针对小面积低总价二手房提取业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职工办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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